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是为社会提供测试、评估等服务的机构,为保证提供公正、科学和优质的服务,特向广大客户做如下承诺:

中心及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对所出具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承担社会责任。

中心的测试、评估活动不受来自机构内外部人员的干预,不受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测试、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中心对在测试、评估活动中获得和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客户的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除测试、评估外,不得将客户的信息另作他用,特别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利用客户的技术秘密信息从事技术开发、咨询、制造、销售等盈利或非盈利活动。

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办事公开制度》、《办事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办事公开听证论证制度》、《社会评议、公开制度》
 
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中心办事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能,根据《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各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通知》有关办事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办事公开坚持依法办事、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软件产品检测中心直接从事的软件产品检测,信息系统监理评审等职能,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 著作权办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
3. 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4. 金慧奖评审;
5.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
6. 软件成果鉴定测试;
7. 信息工程验收测试;
8.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
第六条 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办事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办事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网站( www.jstc.org.cn );
第九条 按照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实行办事公开工作责任制。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办事信息。
第十条 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建立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办事公开听证论证制度和社会评议,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办事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中心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办事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办事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二 00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办事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办事公开工作,完善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 2006 〕 95 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 2006 〕 2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直属部门及其员工。
第三条 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办事公开工作考核由中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中心各部门进行考核。
第五条 办事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事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本机构的《办事制度》公开办事内容;是否按照要求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二)办事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第六条 办事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办事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办事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办事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办事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办事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办事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办事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抽选人员组成办事公开考核小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小组应提前 15 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
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条 对办事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以及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由组织实施考核的办事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 1 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办事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二 00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办事公开听证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办事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信息产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各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公开听证工作遵循 “ 公开、公正、客观 ” 的原则进行。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对重大决策和涉及相关业务企事业单位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听证代表由省软件检测中心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选定,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报中心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业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八条 主答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解答。记录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听证事项及时间确定后,应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条 听证会的主要议程包括:( 1 )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目的和听证依据,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3 )主持人进行听证小结;( 4 )在一定时限内向有关人员反馈听证结果。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主办部门应根据���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报中心领导小组。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视具体情况再次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有关部门应抓好项目的落实。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二 00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会评议、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办事公开行为,根据信息产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各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正常对外公开业务以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范围:
1. 著作权办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
3. 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4. 金慧奖评审;
5.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
6. 软件成果鉴定测试;
7. 信息工程验收测试;
8.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
第四条 按照《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办事公开制度》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本中心门户网站(www.jstc.org.cn)本中心官方微博(http://weibo.com/lyyp2004);
第六条 新出台的公共服务型业务在实施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结果等必须给予及时的公示;
第八条 对已停止,更新或改动的业务要及时进行公示更新。
第九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二 00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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